3月23日,由福建师范大学碳中和研究院主办的“打造绿色低碳供应链 加快建设美丽福建”学术论坛在福州召开。来自北京大学、厦门大学、华南理工大学、福州大学、福建师范大学、厦门市发展研究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福州分公司等单位的30余名专家学者参会,就发展新质生产力背景下的绿色低碳政策与法律前沿课题展开深入讨论。

关于碳中和目标下全球气候治理竞争转向。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陈红彦教授认为,世界经济能源基础发生巨变,我国应坚持联合国气候规则核心地位,积极探索主要大国间气候规则协调,坚持多边、开放、均衡、中性的国际经济规则低碳化改革路径,反对“一刀切”的规则改革。

关于绿色债券发展的中国模式。北京大学法学院洪艳蓉研究员提出,应增强绿色债券投融资正向激励和责任约束,充分利用数字技术和金融科技,加大对绿色债券的监管资源投入与执法力度。

关于绿色金融司法保护与认购碳汇司法修复。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法官郭婕分享了三明林票碳票制度的发展成就,认为应在立法层级、操作制度、责任追究和惩罚机制等层面完善绿色金融司法协同发展路径。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三级法官李菁认为,要厘清认购碳汇的法律地位,完善司法适用规范路径,推动出台科学核算标准和认购碳汇流程指引。

关于碳交易与碳金融监管体系建设。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张冬梅副教授认为,应明确碳排放权在市场交易中的财产权属性,厘清政府在碳排放交易市场中的非主体地位,防范碳排放权交易法律风险。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董学智副教授认为,应调整碳市场定位,发挥立法机关主导作用,促进多元主体参与完善碳金融监管制度。

关于气候外商直接投资与区域碳排放的经济学分析。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李军军副教授认为,我国应做好气候外资引进顶层设计和引进规划,加大政府公共资金投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廖添土副教授指出,区域碳排放受到宏观经济政策、能源产业结构等内外部因素影响,应推进绿色低碳技术创新与应用,优化能源消费结构。

关于绿色低碳发展的国际法治问题。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郑丽珍副教授认为,应统筹推进后《巴黎协定》时代全球塑料污染治理的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完善塑料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提升塑料产业在全球供应链的竞争力。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林诚副教授、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曾晓漪律师认为,我国应参考世界银行体系、央行监管体系、联合国“格拉斯哥”体系等国际通行的绿色金融体系经验,细化绿色金融标准,健全绿色金融信息披露机制,建立绿色金融风险治理体系,开发多样性绿色金融产品。